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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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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原子能机构是一个同联合国建立关系,并由世界各国政府在原子能领域进行科学技术合作的机构。

1954年12月,第九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要求成立一个专门致力于和平利用原子能的国际机构。1956年10月26日,来自世界82个国家的代表举行会议,通过了旨在保障监督和和平利用核能的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1957年7月29日,规约正式生效。同年10月,国际原子能机构召开首次全体会议,宣布该机构正式成立。

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宗旨是谋求加速扩大原子能对全世界和平、健康及繁荣的贡献,确保由机构本身,或经机构请求,或在其监督管制下提供的援助不用于推进任何军事目的。

国际原子能机构规定,任何国家只要经过机构理事会推荐和大会批准,并交存对机构规约的接受书,即可成为该机构的成员国。截至2009年2月,国际原子能机构共有146个成员国。

国际原子能机构总部设在奥地利维也纳,组织机构包括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大会由全体成员国组成,每年举行一次。理事会是决策机构,由35个国家的代表组成,每年举行四次会议。秘书处为执行机构,由总干事领导。总干事由理事会任命,大会批准,任期4年。

国际原子能机构自成立以来,在保障监督领域,已与140多个国家和地区组织签订了全面保障监督协定及单项保障协定,核武器国家也分别与其缔结了自愿保障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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