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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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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9-2011)中规定:“核动力厂应尽量建在人口密度相对较低、离大城市相对较远的地点。规划限制区范围内不应有1 万人以上的乡镇,厂址半径10km 范围内不应有10 万人以上的城镇。”根据国家标准《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编制说明》、核安全导则《核电厂厂址选择及评价的人口分布问题》(had101/03)、《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和格式》(nepa-rg1)以及美国联邦法规10cfr100的要求,gb6249-2011中规定的万人以上乡镇和10万人以上城镇均是指人口相对集中居住的人口中心,而非城镇所辖总人口。这一原则也是国家环保部审查的基准,同时也是国内目前所有已审查通过核电厂人口统计的原则。

    安徽望江县人民政府向安徽省发改委能源局发出的《关于请求停止江西彭泽核电厂项目建造的报告》(望政[2011]56号)文中提到的45280人实为望江县县城人口,而非华阳镇人口。望江县县城位于厂址西北偏西方位约11km处,华阳镇位于东北偏北方位约7.6km处,其人口均不超过10万人(仅指人口中心人口而非所辖人口),因此完全能满足《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9-2011)中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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