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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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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环境影响评价中对于工业的考虑主要来源于两方面,一是厂外对核电厂的影响;二是核电厂对厂外的影响。其中厂外对核电厂的影响主要考虑外部危险源是否会威胁到核电厂的正常运行,根据《核电厂厂址选择的外部人为事件》(had101/04)的要求,其筛选距离为10km。对于核电厂对厂外的影响,主要考虑到核电厂应急撤离的可实施性,根据《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备准则 第1部分:应急计划区的划分》,核电厂烟羽应急计划区内区的区域范围(指需在紧急情况下需做好撤离准备的区域),一般在以反应堆为中心,半径3~5km的范围内确定。根据《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9-2011),必须在核电厂周围设置非居住区和规划限制区,规划限制区半径不得小于5km,对规划限制区内的新建和扩建项目应加以引导或限制,以考虑事故应急状态下采取适当防护措施的可能性。

    因此,核电站并不是与所有工业都是不相容的,只要经过分析论证后证明核电厂附近的工业设施不会威胁到核电厂的安全运行,不会对核电厂事故状态下的应急防护措施带来不可克服的困难,则核电厂和其它工业是可以共同发展的。

    此外,彭泽核电厂两篇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均明确提及了安徽省的两个工业区,其中东至县香隅化工园区距厂址约14km,望江经济开发区距厂址约12km,均位于筛选距离外。经分析论证后,认为上述两个工业园区均不会对核电厂的安全运行构成潜在危险,也不会对核电厂事故状态下的应急防护措施带来不可克服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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